如何与未信的伴偶相处?(2)
2、向你的妻子传福音
加尔文认为,一个人的敬虔叫婚姻分别为圣,胜过另一个人的不敬虔给婚姻带来的不洁。基督徒丈夫对于非基督徒妻子也应该如此:“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圣洁(林前7:14)。”
我们同样要进行一个反向思维:为何你的妻子没有因为你信主呢?这个关乎作为丈夫是否完成自己的责任,爱自己的妻子。中国社会以前不尊重女性,将女人视为生育的工具,所以有子凭母贵的说法;现在也一样不尊重女性,女性在生育之外更要外出工作。丈夫对妻子的爱若是超乎现在文化的范围,也会很容易赢得自己的妻子。
丈夫应该如何对待自己的妻子,好赢得对方的灵魂呢?彼得同样有有力的劝勉:“你们作丈夫的也要按情理和妻子同住(“情理”原文作“知识”),因她比你软弱(“比你软弱”原文作“是软弱的器皿”),与你一同承受生命之恩的,所以要敬重她,这样,便叫你们的祷告没有阻碍(彼前3:7)。”
彼得特别提到敬重自己的妻子,这是在罗马时代未曾有过的教导,因为罗马社会中妻子的角色并不受到男权社会的尊重。丈夫不仅仅要按照圣经的原则来对待未信的妻子,更要继续作为妻子坚强的保护者。丈夫更多的呵护、关照妻子时刻的需求,就很容易赢得自己的妻子。
3、向你的儿女传福音
保罗更提到了基督徒更应该考虑的一方面,就是儿女的信主:“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林前7:14)” 罗马时代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一般情况下,儿女的抚养权都是直接交给父亲,受到母亲影响的机会就特别的少,故保罗也建议尽量不要离婚,出于儿女信仰的缘故。5
从心理的角度也值得重视,因为信仰导致夫妻离婚,可能给儿女也会带来致命的影响。或者说,信主一方因为信仰更爱对方或者恒长忍耐,都是在向自己的儿女见证福音。如果夫妻双方都是信主的,儿女对信仰的接受和教育问题就更容易达成共识。
▍顺从的原则:第一顺序(林前7:15-16)
当未信主的伴偶强烈要求离婚,基督徒应该如何应对呢?如果丈夫逼迫你放弃信仰,甚至是以离婚来要挟,你应该如何选择?在非基督化的家庭中,并不排除发生的可能性。面对这种情况,应该遵循生命中的第一原则:“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徒5:29)。当然,这并不是表示基督徒在该离婚事件中毫无责任,而是应该反思自己具体的情况。在这里有个片语是常常被我们误会的:
1、不必拘束
教会中对于“不可离婚”的理解其实很有问题,缺乏处境化的考量。但是不可离婚,也应该作为基督徒婚姻的追求,即便对方不信主可能很糟糕。甚至基督徒一方根本就没有提出离婚的权利(除非是对方有淫乱)。保罗在此更多谈论的不是离婚与否,而是基督徒应该如何看待被离婚?
“不必拘束”的意思是“没有成为奴隶。”若那未信的人坚持要结束婚姻关系,信主的偏要不放手的话,必招致苦恼冲突。必然的冲突,不肯定的结果,在所不值。婚姻不能单当作布道的工具,「和睦」是衡量的指标(15节)。当然这也不应该是作为倡导离婚的理由,因为基督徒一方在此并没有提出离婚的权利,当然特殊情况另当别论。
“不必拘束”其实也是为了校正婚姻观,有人看婚姻过轻,轻视婚姻;有人看婚姻过重,视为偶像。但是保罗却并不信奉婚姻,婚姻也无法承载永恒的生命。只有对婚姻看的合乎中道,才会对婚姻进行正确的经营。婚姻本身不是人生的目的,而是我们侍奉神的方式。当我们把婚姻本身当作目的时,就已经将婚姻偶像化了。
2、出于和睦
“神召我们原是为了和睦”,不少人理解和睦的意思,就是指基督徒不应该与非基督徒离婚,需要和睦。但是如果这样解释,就不吻合上文下理。这个和睦是指“和平的分手比无法挽回的婚姻更好。”如果不信主的一方,因为信仰的缘故一直强烈的要求离婚,那么基督徒应该出于和睦同意对方。
关于和睦也有另外一种解释,是指暂时的分开,是为了以后更好的相合。婚姻可能需要给彼此一些时间,而不是迷信般的理解将“不可离婚”当作教条一般。
这其实更突显了与神的关系更优胜于与人的关系,但是这两者不一定是互相对立的。但是也不排除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需要作出选择。教会历史上和实际的生活中,确实不少的人因为信仰的缘故失去妻子、和失去家人。并不是这些人薄情寡义,而是因为他们看重那更高的秩序。
3、怎么知道?
“你这作妻子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这作丈夫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林前7:16)”该经文常常被基督徒断章取义,认为是鼓励妻子不要离婚,而抱着福音的心去挽回对方。当根据上下文,该节经文是保罗为了强调15节容许未信的一方离婚的理由:就是基督徒不应该执意的以为离了婚,对方就没有机会信主了,使人信主的是上帝,而不是任何人。如果无力挽回婚姻,面对未信者一方执意要理由,基督徒一方应该是“不必拘束。(罗7:15)”6
其实这也提醒基督徒,救人的不是我们,而是上帝。若我们自以为是自己的好行为影响了对方,那么就是自以为骄傲了。能够使人悔改的是圣灵,能够使之成长的也是圣灵。有时基督徒自以为自己要拯救自己的丈夫或者妻子,却因为这种没有智慧的迫切,导致对方与我们渐行渐远。
虽然理论上总是比较直接很简单,但是实际的情况可能非常不容易。基督徒在于非基督徒的伴偶相处中,应该成为一个积极主动者,为了对方灵魂的益处作考虑。虽然我们可能并不知道自己的伴侣何时信主,但是我们却可以带着盼望去爱自己的伴偶。在这种婚姻中,最能使我们思考,认识和学习基督对我们的爱:“惟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 神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罗5:8)”
陈济民总结了与非基督徒的婚姻三个基本原则:第一是尽量不要离婚,除非迫不得已;第二是和睦;第三是向对方传福音。
[1]基督论及不可离婚,是针对当时犹太人中的希利一派的拉比,因为他们轻易便可休妻,例如妻子在膳食上不能满足丈夫的话,便可休了她。(张永信,哥林多前书注释,146页。)
[2]普瑞尔著,潘秋松译,《圣经信息系列·哥林多前书》,165页。
[3]第一种选择,独身其实是基于了两个方面,告知了双方并不是因为淫乱的缘故离婚,而是因为彼此真的是无法继续相处。也给婚姻提了醒,神所能给人的满足,其实更超过了婚姻,所以不应该把婚姻当作偶像(林前7:40)。
[4]张永信,《哥林多前书注释》,148页。
[5]何启明,《问题多多哥林多·下》,17页。
[6]参考丁道尔注释圣经,当然也有不少学者认为不应该这样解释,而是作为积极的鼓励基督徒不应该离婚,而不是作为容许离婚的理由。张永信和陈济民都比较认为是作为积极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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