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神的关系如何?
但愿我行事坚定,得以遵守你的律例。(诗篇119:5)
弟兄姊妹大概还记得,诗人在诗篇119篇开头所说的话:
行为完全,遵行耶和华律法的,这人便为有福。
遵守祂的法度,一心寻求祂的,这人便为有福。
这人不作非义的事,但遵行祂的道。
在诗人的心目中,人蒙福的标准很清楚,那就是,人的行为,在神的眼中,必须是对的,是没有瑕疵的。人的行为,必须合乎神的道。当神的“道”中的美善本质,彰显在人的“行为”中的时候,人就具备了蒙福的特质。
请注意,这里的“行为”(דֶּרֶךְ)和“道”(דֶּרֶךְ),在原文中是同一个字。诗人很巧妙地用这个字,将人的“行为”和神的“道”联系起来了。或者可以说,把人和神关系的重要性,强调出来了。
诗人知道,这个蒙福标准,是对所有人的。但诗人现在要作一个自我省察:我个人的行为是完全的吗?我的行为合乎神的道吗?我的人生态度和生活方式,与神为祂百姓所定下的准则是一致的吗?
为什么这样说呢?
因为诗人说,“但愿我行事坚定”。这句话也可以这样翻译:“但愿我的行为是稳妥的”,或者,“但愿我的行为是你所坚固的”。
在这句话中, “我行事”( דְרָכָ֗י )是复数名词,直译作“我的行为”;
“坚定”( יִכֹּ֥נוּ )是被动态动词,意思是,“被坚固的”,“是安稳的或稳妥的”。
这里,诗人借着祷告,想向神说的是:但愿我的行为,是被你所坚固的,是稳妥的。如此,他的“行为”才能与神的“道”相合。
接着,诗人告诉我们,他的行为被神坚固,目的是使他“得以遵行你的律例”(“律例”是指成文的、且带有持久约束力的律法条文)。诗人知道,唯有借着遵行神的律例,他的行为才能得着坚固,才是稳妥的,才可能变得完全,因而他才能够成为神眼中的蒙福之人。
亲爱的弟兄姊妹,如果我们细心读这节经文,就会注意到,诗人十分看重他和神之间的个人关系。他所省察的,是“我的行为”,他强调的是,他自己要遵行神的律例。他也盼望他自己因遵守神法度而成为蒙福之人。和合本(受KJV影响),把119:4译作“你曾将你的训词吩咐我们,为要我们殷勤遵守”。但实际上,原文此节中并没有“我们”这个复数代词(事实上整篇诗中都没有出现过“我们”)。因此可以说,诗篇119篇,是一篇强调“我”与神之关系的诗篇。
这也提醒我们也必须注重我们个人与神的生命关系。
在我们的信仰中,那位又真又活的神,是“我” 的神;
那位在十字架的流血舍命的救主,是“我” 的救主。
神的律例、法度必须成为“我”个人愿意遵行的信仰准则。
虽然我们同在一个属灵团契中,但如果“我”犯罪得罪了神,就不要泛泛地说“我们”犯罪得罪了神。“我”就要在神面前赤露敞开地认罪悔改,求神赦免自己的罪,求神使“我”恢复与祂的美好关系,靠神的恩典,重新站立起来。因为将来在神的台前,是“各人必要将自己的事在神面前说明”(罗14:12)。
祷告:亲爱的主,求你使我们每个人都能与你建立起美好的个人关系,求你把我们的行为限定在你完美的规范里,使我们成为你眼中的蒙福之人。奉主耶稣的名,阿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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