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十诫的解释(5)
2)凡骂父母的,总要治死他,他咒骂(从心里或口里)了父母,他的罪要归到他身上。(利未记20:9)
3)轻慢父母的必受咒诅,百姓都要说“阿门”。即嫌父母傻、笨、聋、哑、拐、哑巴、麻子,嫌样子不好,糊涂、嫌父母脏、罗嗦,嫌没有本事,卑微而丢自己的脸。
4)你听从生你的父亲,你母亲老了,也不可藐视她。(箴言23:22) 、
5)虐待父亲,撵出母亲的乃贻羞致辱之子(箴言19:26)。
不孝敬父母的情况:
1)论断公婆,丈母娘,老丈人,偏待,咒诅、仇恨、埋怨、寻生气,不说话,强嘴,怕老人吃、穿,怕老人花钱,严责争竞,争着不伺候服侍老人,互相推卸责任不想养活老人。
2)父母有病不能尽心,尽力、无微不至的照顾,嫌脏、嫌累、嫌花钱。
3)多数人认为只要父母不缺吃不缺穿,并给好吃好穿就是孝敬父母。岂不知除此以外,父母更需要的是理解父母的心,安慰父母的心,体贴父母的心,常和父母交流交谈,理解父母,体恤父母,讨父母的喜悦才是真正孝敬父母,不在父母身边的要常回家看看,常打电话,写信,不让父母挂心,担忧,安慰满足父母的心。
第六条诫命 不可杀人(出埃及记20:13)
这条诫命的意思是指恶意和非法的杀人,而合法的执行刑罚,(例如处决谋杀犯)和战争中的杀人是不在此列的,这诫命与死刑和战争中的杀戮并无关连,它乃是论到了人的道德问题。按地上国的法律,杀人必须构成事实,而神国的律法却不然,凡恨弟兄就是杀人了,已构成杀人罪。
1)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杀人的,你们晓得凡杀人的,没有永生存在他里面。(约翰福音3:15)
2)不可咒骂聋子,也不可将绊脚石放在瞎子面前,只要敬畏你的神。我是耶和华。(利未记19:16)
3)不可心里恨你的弟兄,总要指摘你的邻舍,免得因他担罪。不可报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国的子民,却要爱人如己。我是耶和华(利未记19:17)
4)暗中杀人的必受咒诅,百姓都要说,阿门(申命记27:24)
5)受贿赂害死无辜之人的必受咒诅!百姓都要说,阿门(申命记27:25)
6)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说“不可杀人”。又说:“凡杀人的,难免受审判。只是我告诉你,凡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判;“凡骂弟兄是拉加(废物)的,难免公会的审判;凡骂弟兄是魔利(笨蛋)的,难免地狱的火。“(马太福音5:21—22)
7)神的标准是只要恨人就是杀人。
你回忆一下,你从小到现在,你恨过父母吗?恨过同胞弟兄姐妹吗?恨过邻舍吗?恨过老师同学吗?恨过亲戚朋友中的人吗?恨过同事吗?恨过上司吗?恨过下级吗?恨过亏欠你的人吗?现在心里还有怨恨而不能饶恕的人吗?有几个?还有对某人有报复心吗?你向父亲弟兄姐妹邻舍、老师、同学、同事、长辈及一切触动你恼怒的外人动怒过吗?骂过吗?打过架吗?这些在神看来都难免受审判。这样要向神认罪,有必要时还要向你怨恨的人赔礼道歉。因为耶稣说:你们各人若不从心里饶恕弟兄,我天父也要这样待你们了。(马太福音6:14、15)
你们饶恕人的过犯,你们的天父也必饶恕你们的过犯,你们不饶恕人的过犯,你们的天父也必不饶恕你们的过犯,要先饶恕人的过犯,再来求父的饶恕。
第七条戒命:不可奸淫(出埃及记20:14)
第一.人的性生活是为婚姻而设立的;
第二,婚姻必须是一种向对方终生不谕的贞忠态度;
第三,婚姻不应被婚外性行为所破坏。成熟是其中一个特征,就是你紧记这三个原则而在生活中实行出来。性的地位,一旦行为的动机只为寻求刺激,松驰紧张,驱除苦闷,制胜和侮辱对方,或甚至因被人的性感而引起兽性反应时,性就错误的发生了。以上的动机贬低了性的价值(虽然得到顷刻的刺激),把性变成卑劣和丑陋的东西,况且兴奋过后,留下来的痛苦比快乐还多。错误的行径:由此推之,婚姻以外偷欢的性行为(假如另一方已婚,就称为通奸),是不合乎神心意的,因为缺少彼此互相效忠于对方的誓约。在这种偷欢性的性行为里,男方不一定“爱”女方,他不过是“利用”女方,甚至“侮辱”对方(不管女方愿意与否)。自我发泄的自渎行为也不合乎神的心意。性行为是为双方而设的,而不是要满足一己之欲。性是一条路标:在今天这个放纵淫逸的时代里,性的真义和目标已经被遗忘,而性的荣耀也已经丧失。在这黑暗的世代极其需要重新思想圣经所指示的,和第七戒所提供的性观念,这观念本身是尊贵。性是为两人完全而永久的结合而设立的,是爱情,忠贞不谕和肉体的结合,也是预备和帮助。我们进入另一个与它一样一式的关系里去,完全无拘无束和甘心情愿的与神、人和天使联合在一起,其中所得着的爱情和喜悦,若那世界上一对男女所享受的最灿烂是爱情相比较,后者就显的乏味了。那种关系会是乐趣吗?不错,会是种乐趣。怪不得神创造的婚姻,就是那关系的缩影,也是那种乐趣。因此,你不能藐视或神化这种关系。夫妇的结合,不管多么完满,但两性相爱所带来的甜美总是不够完美的,这正好成为指示我们走向神那方面关系的宝贵路标。以色列民是神的选民,神憎恶、咒诅不合乎神心意的性行为。从一下经文中可以看出神对肉体所犯的奸淫的态度。
(一)《圣经》中论到肉体的奸淫
1.淫乱: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就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有处女已经许配丈夫,有人在城里遇见她,与她行淫,你们就要把二人带到本城门口,用石头打死,女子是因为虽在城里却没有喊叫,男子是因为玷污别人的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申命记22:22—24)不可与邻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利未记18:20)
2.强奸: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并无人救她。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与她行淫,被人看见,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他玷污了这女子,就要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申命记22:25—29)
3.娼妓:不可辱没你的女儿,使她成为娼妓,恐怕地上的人走向淫乱,地就满了大恶。(利未记19:29)以色列的女子中不可有娼妓,以色列的男子中不可有娈童。娼妓所得的钱,或娈童所得的钱,你不可带入耶和华你神的殿还愿,因为这两样都是耶和华你神所憎恶的。(申命记23: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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