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同性婚姻合法化,基督徒要了解……(2)
其次,同性恋会导致心理及精神问题。研究证明,同性恋有以下心理及精神问题:有较多企图自杀的事件、较多酗酒、更多需要心理治疗的服务、更多不稳定的恋爱关系、较多因犯法而被警察拘捕的可能、受孤独和沮丧困扰的比例较高。
再次,许多儿童性侵犯案例与同性恋有关。研究表明,同性恋者性侵犯儿童的倾向较一般人强烈,且曾被性侵犯的男童长大后,也会有较强烈的性侵犯男童的倾向。
文中,葛琳卡也指出性倾向并不如许多同性恋者与支持同性恋者所主张,同性恋是先天的,而且是不能改变的,葛氏认为同性恋的倾向是可变的,且是易变的。她列举几项调查:
拉梅费德(Ramafedi)、雷斯尼克(Resnick)、布卢姆(Blum)和哈里斯(Harris)(1992)在明尼苏达对34706个7-12级的学生进行性倾向调查,发现18岁的学生表示有同性恋或双性恋倾向的比例,比12岁学生有两种性倾向的比例减少了一半。有两个解释,其中一个是年经的学生可能不太明白什么是“性倾向”,另一个解释是,当中有一半人在6年间决定完全放弃同性恋/双性恋倾向。
贝尔(Bell)、温伯格和哈默史密夫(Hammersmith)(1981)对979个同性恋者和477个异性恋者进行研究,发现有些人在做了第一份性倾向评估后,性感受和性行为出现改变,其中同性恋者改变性倾向的比例高于异性恋者。
三、圣经的教导
有关同性恋的心理、心理成因,都是现代的知识,这些知识在某些程度上改变了许多人对同性恋者的看法,甚至也改变某些人对圣经教导的解释。然而,在整本圣经,不管是旧约或是新约中,是绝对反对与禁止同性恋的。
有人认为圣经中关于禁止同性恋的经文,都是针对个别时代的同性恋行为,并非同性恋本身,且圣经中对于某种行为的判决必然带着时代性。如旧约时代,性行为的目的之一就是生儿育女,而同性恋无法达到这个目的,因此就被视为不自然的、有罪的。又如新约时代,罗马军队由于同性恋的盛行,致使军队的实力大减,因此罗马法禁止同性恋。在宗教圈里,异教崇拜中有男妓,保罗为保持教会的纯洁,提出同性恋与拜偶像为“该受报应”的罪(罗1:21-27),且称这种人将被拒于神国之外(林前6:9-10;提前1:9-10)
不过,圣经中每次提及同性恋的经文,都已显示了神对此行为的严厉警告和刑罚。利未记的圣洁法律中判男同性恋者死刑,经文说:“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利18:22)又说:“人若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他们二人行了可憎的事,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利20:13);申命记禁止同性恋者进入神的殿,并视他们与娼妓同列。经文提醒:“以色列的女子中不可有妓女。以色列的男子中不可有娈童。娼妓所得的钱,或娈童(原文作狗)所得的价,你不可带入耶和华你神的殿还愿,因为这两样都是耶和华你神所憎恶的。”(申23:17-18)。
虽然以色列国中曾有一段时间流行同性恋,社会也似乎颇能接受这行为(王上14:24,15:12,22:46;王下23:7),但这只能表明当时以色列人的道德堕落。同时,我们也不能否认,以色列人亡国与他们所犯的罪是离不开的,且不能不说这些罪中就包括同性恋行为。
新约中对同性恋的罪没有丝毫的放宽,在保罗、彼得、犹大的教导中已充分显明。这些经文记载在罗1:26-27,林前6:9-10,提前1:10,彼后2:6-7,犹7等。特别值得一提的就是保罗的教导,他说:“因此神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男人也是如此,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罗1:26-27)
四、教会的观点
就同性恋的问题,艾金逊博士罗列了三种基督教的立场:
第一、传统观点。按传统基督教的观点来看,同性恋是人性堕落的标记。在任何的情况下,同性恋行为都是邪恶和错误的。[3]
第二、中庸之道的观点。“当中可能肯定了同性恋行为是错误的,不过却连着一个信念:因着许多同性恋者不能对异性恋者有反应,那么在某些情况下,适当基督徒性生活的道德观应可以容许‘个人可以情有可原地选择同性恋的关系,并且希望可享受到好像婚姻中找到的那种爱的关系和肉体表现’” [4]
第三、肯定同性恋者的性行为:“建立一套神学,接纳如此行为在委身和有爱的情况下是完全符合上帝的目的和心意的。而假若有人要判断他们的性行为,就应该以异性恋婚姻中的异性恋行为同等的道德标准为判断。” [5]
可以肯定,这三种观点中,华人教会较普遍接受的是第一种观点。虽然这种观点会令人对同性恋者产生敌视的态度,但也不乏有许多基督徒带着使命与负担去服侍同性恋者及其群体。
韦约翰在其《还我本性》一书中,对同性恋有很好的分辨:“同性恋……像所有其他罪癖一样,是始祖犯罪的一个后果。我们与我们的祖先都犯了罪。同性恋与任何一种性罪的分别不大,是性别身分的混淆藉着某一个方式表现出来。同性恋可能还有更多种性别身分混淆的极端表现;尽管如此,我们要处理的是程度上的不同,而不是类别上的分别。我确信并没有一个叫做同性恋的独立状态——有的只是带着不同方式的性软弱,以及不同程度性别身分混淆的罪人。选择同性恋生活方式的人可能不会喜欢我这样说,他们希望我们认可他们的行为,把它当作一种特别却又自然的状态或景况,不过我相信我说的没错。同性恋者跟我们一样没有什么分别,我们所有罪人若不是跟自己性方面的某种弱点搏斗,就是屈服在它们面前。”[6]
曾有一位弟兄在微信向我留言,问到关于同性恋的问题,他说:“既然神的爱是无私的,他也是爱这些人的。圣经说同性恋有罪,我们信主不是都要先承认有罪吗,就是说人本来就有罪,只是每个罪的表现方式不同而已。说到悔改,现实中一边信主一边吃喝嫖赌的人也多的是。有一部真人改编的电影好像叫天佑鲍比,说的是一个17岁少年,家庭世代都是基督徒,但他发现自己天生就是个gay,父母无法理解,后来他就纵身跳下大桥结束了年轻的生命。他的父母非常后悔然后开始关注那个群体。既然上帝让他是gay,为什么又不允许他是?上帝爱的不是我们原来的本质吗?这难道和三位一体一样,已经超出人类智慧范围了?”
我当时的回应是:“同性恋者的本质是人,不是同性恋。不是上帝使他成为同性恋。同性恋是罪,这是圣经的界定,也是道德的评判。同性恋者作为人的本质,是神拯救的对象,也是教会接纳的对象,但主却恨恶罪恶,也是教会所不能接受的。教会要接纳同性恋者,但不接纳同性恋的罪。同性恋是一种性倾向,是一种不合神心意的倾向,我们决不能把这种倾向当做本质,希望他人接纳,或认为它不是罪。人类的罪性里就有罪的倾向,我们也决不能接受自己的罪的倾向,甚至将这种罪的倾向视为天生的,然后强迫他人来接纳自己的罪。这样,将自己的倾向视为本质,又认为是神造成的,其实他是无视圣经的教导,也无视神的禁令,他已经将自己视为神。而真正接受耶稣基督为主的基督徒,若发现自己因着成长过程中许多复杂的因素而有同性恋的倾向,就应当克制自己的倾向不去犯罪,如同对付其它的罪一样。并且学习改变自己,若不然,就求神保守自己宁愿过单身的生活,也不要活在罪里。”
五、教会对同性恋者应有的态度
面对同性恋与同性恋者,中国的基督徒会有一种天然的恐惧与排斥的反应,这是可获理解的。这种反应不能代表基督徒拒绝同性恋者,只能说他们不能接受同性恋者的行为。而且,这种天然的反应,也正是暗示了大部分人的观点,认为同性恋是不自然的,且是犯罪得罪神的。不过,面对同性恋者,也不必有过激的反应,更应当学习接纳。这种接纳并不是接受、允许或同意同性恋的行为,而是接纳同性恋者同样是一位需要主的救赎的罪人。
杨牧谷在《当代神学辞典》中相关的论述值得参考:“现今大多数西方主流宗派,支持同性恋者的基本人权及诉求,这在较保守的华人社会,仍然未成气候,教会应有智慧地处理此敏感的问题。全然采纳西方教会的立场会是个灾难,像在教会为同性恋者举行婚礼,成立同性恋者的教会,及按立同性恋者为神职人员;这不仅信徒不能接纳,社会人士会侧目,就是对同性恋者本身也未必是一件好事,因为最新的研究报告指出,同性恋者有多过一个性伴侣的比例,仍属偏高,而这事实很可能与同性恋者患上艾滋病的数目比异性恋者高差不多七倍有关(由1990~1年九月调查过的四万三千零五十个病患者中,异性恋者占7%,同性恋者是54%;Time,1991,十一月二十五日)。教会为他(她)们另立一群体,容易在一种亲密的气氛下增加性接触,间接助长艾滋病的蔓延,就像同性恋者的酒吧或俱乐部的功能一样;教会若真心关怀他们,就要像平常人一样接纳他们,而不是把他们另外圈起来,让他们自成一国。”
面对越来越多的同性恋者,教会除了不排斥、不拒绝之外,还需要学习接纳同性恋者。教会接纳同性恋者的首要就是与他们接触、认识,绝不能仅从文字的描述、媒体的渲染等来认识他们。在接触的过程中,教会除了了解同性恋者的问题,且能发现他们身上的许多优点。这种接触带来的认识,使教会更富人情地接纳同性恋者,在接纳人格却不接受罪行的立场中得到同性恋者的尊重,而不是一味地否定、排斥、拒绝。同样,同性恋者中,不乏有一些已归信基督的人,他们了解自身的问题,特别需要教会的接纳。因此,接触同性恋者也成为教会服侍这一群体的渠道,教会可以借此将福音传给他们,帮助他们决心改变同性恋倾向,并在灵性上牧养他们。
教会在坚持同性恋行为不仅是不正常的行为,又是圣经明言的罪之外,在接触同性恋者的过程中,鼓励他们离开同性恋的罪行,这对于防止与减少许多因同性恋犯罪而来的社会问题,如性病的传播、爱滋病的蔓延、儿童性侵犯等等,有显著的作用。
[1]葛琳卡著,〈同性恋的起源:先天抑或后天〉,载于关启文、洪子云主编,《爱与欲:基督教性神学初探》,香港:基道出版社,2003年3月,第133-141页。
[2]转引自葛琳卡著,〈同性恋的健康问题与性倾向改变〉,载于关启文、洪子云主编,《爱与欲:基督教性神学初探》,香港:基道出版社,2003年3月,第145-146页。
[3]艾金逊著,《基督教应用伦理学》,汇思译,香港:天道书楼有限公司,2006年10月,第53页。
[4]艾金逊著,《基督教应用伦理学》,汇思译,香港:天道书楼有限公司,2006年10月,第53页。
[5]艾金逊著,《基督教应用伦理学》,汇思译,香港:天道书楼有限公司,2006年10月,第53页。
[6]韦约翰著,《还我本性——冲破性罪的捆锁》,罗燕明译,香港:突破有限公司,1994年10月,第1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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