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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同性婚姻合法化,基督徒要了解……

扫码阅读 来源:会员投稿 作者:陈丰盛 2017-05-26 人气:... 我要投稿

5月25日有报道称,台湾可能成为亚洲第一个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社会。据英国《金融时报》网站同一天报道,台湾司法机构5月24日公布同性婚姻“释宪”案,宣告台湾现行婚姻禁止同性结婚“违法”,即规定“未能使同性别二人结合”,违反婚姻自由与平等权,这将推动台湾成为亚洲第一个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社会。报道称,台湾同性恋者将来有可能依照规定至户政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这种发生在“家门口”的事情,使我们不得不再次关注同性恋及同性婚姻的问题。在此,笔者将自己在几年前研究的相关内容发布于此,希望给弟兄姊妹“补补课”,正确认识同性恋,始终走在合神心意的道路上。

“同性恋”一词,包括女同性恋与男同性恋,是指人对同性别产生性吸引及性行为。英文通常称男同性恋为homosexual,但近代男同性恋者认为homosexual含有医学、伦理的歧视和误解,就改称自己为gay。女同性恋则称为lesbian。

一、同性恋的成因

关于同性恋的成因,到目前还没有一致的看法。临床心理学家葛琳卡从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角度来分析同性恋的起源问题,让大家地同性恋有更全面的认识。

(一)生物学的解释

1. 遗传学的证据

(1)间接的基因研究

遗传学家贝利(Bailey)和皮勒(Pillard)于1991年、1993年,在同性恋社群中找出一些双生兄弟姊妹的同性恋者,调查他们的双生兄弟姊妹的性倾向。报告指出男性同卵双生儿(identicaltwins)的一致比率是52%,即52%的同卵双生儿两兄弟都有同性恋偏好,男性异卵双生儿(fraternaltwins)的一致比率是22%;女性同卵双生儿的一致比率是48%,女性异卵双生儿的一致比率是16%。但后来发现贝利当时的样本有偏差。2000年,贝利获准向在澳洲双生儿登记处登记了的双生儿寄出问卷,调查他们的性偏好及性经验。研究得出与前不一样的数据,男性同卵双生儿的一致比率是20%,男性异卵双生儿的比率是0,女性同卵双生儿的一致比率是24%,女性异卵双生儿的一致比率是10%。因此,贝利和他的同事承认新的研究结果也未能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遗传因素对同性恋倾向的形成起着重要作用的看法。换句话说,遗传或许并不是同性恋形成的重要因素。

(2)直接的基因研究

1993年,迪安·哈默(DeanHamer)和其他研究员做了一个研究(Hamer, Hu, Magnuson, Hu & Pattatucci),他们声称即将发现“同性恋基因”。他们假设有多种类型的同性恋,其中一种通过母亲的基因(即X染色体)遗传给下一代。他们从一个爱滋病治疗计划中心挑选76个男人,这些男人都有同性恋兄弟,他们的母方家族大多有同性恋倾向,而父家族则没有。研究员检查这一群男人的X染色体,发现40对同性恋兄弟中,33对兄弟的X染色体某区域的模样是相同的,远高于预期的随机并存水平(RandomConcurrence Level),研究员便假定这区域涉及决定人类的性倾向。

后来,斯坦顿(Stanton)与雅豪斯(Yarhouse)则于2000年提出哈默的研究有其问题和限制,否定了他们研究成果的可靠性。其理由是:首先,其他研究队进行相同的研究,可是不能得出相同的实验结果。其次,哈默和他的同事并非找到“同性恋基因”,因为他们所指的“同性恋”不是一般的同性恋,他们只能从某一类男同性恋者发现这染色体标记,而这些男同性恋者都有一个同性恋兄弟,并且他们的家族出现了强烈的“母体传递”(MaternalTransmission)。但事实上,两兄弟都是同性恋者的情况并不普遍,我们亦不知道有这种母体传递的男同性恋者的数目有多少。最后,研究员发现这种染色体标记并不是引致同性恋所必需的(necessary)或足够的(sufficient)条件——有这染色体标记并不表示就是同性恋者,所以不是一个足够的条件;没有它又不表示就不是同性恋者,所以不是一个必需的条件。

2. 产前神经激素假说(PrenatalNeurohormonal Hypothesis)

埃利斯(Ellis)和埃姆斯(Ames)于1987年根据他们的动物实验结果,提出怀孕期的第二至五个月,胚胎受到多种性激素刺激,性倾向便从此定型,但是人类的情况不一定和动物相同。莫尼(Money)于1987年认为单凭怀孕期的激素作用,不足以注定一个人永远是同性恋者,还要考虑他/她的成长经历,况且,没有证据显示所有同性恋者都受到产前激素作用的影响。而产后激素的研究指出,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的激素成分和生理结构都没有明显的分别。

3. 神经解剖学(Neuroanatomy)的证据

勒维(Le Vay,1991)对尸体进行检验,发现同性恋者的INAH-3(脑部的一种组织)较一般人细小。这个发现带出多个问题,但研究所采用的方法却出了严重的问题。首先,他只检验了35具尸体,这数目对于进行研究来说实在是太少了。另外,勒维按着死者的医疗记录来分辨他们的性倾向,凡医疗记录上没有注明是同性恋者的,便被列为异性恋者。但其实接近一半死者的性倾向是不明确的。还有,爱滋病病毒及爱滋病疗法均可能改变INAH-3的大小及形状,我们不能肯定他的研究结果是跟同性恋有关还是跟爱滋病或其疗法有关。最后,研究员无法确定是细小的INAH-3导致同性恋倾向,还是同性恋倾向导致INAH-3出现变化。

(二)心理学的解释

心理学家比伯(Bieber,1976)根据他的临床经验及对100名男同性恋者的调查,提出男人成为同性恋者,是由于童年的成长受到严重干扰。这些男人的爸爸可能对他们漠不关心,又常常拒绝他们,他们心中便暗暗渴望跟男性有亲密的关系。他们的妈妈可能太过爱护他们,凡事都过问、管束,以致他们不能建立完整的男性身份(maleidentity)。

关于同性恋的形成,行为假说(BehavioralHypotheses)指出,一个人童年的学习经验(包括性经验)塑造出他/她的性倾向。一个曾被同性恋者侵犯的儿童,可能会将那次经历作为日后性幻想的依据,并且将自己界定为同性恋者。

斯托姆(Storm,1981)指出性倾向通常在青春期确立。男孩子和女孩子一般都在青春期才有较多接触机会,男孩子的性欲在这时候开始旺盛,能有助他们发展出异性恋倾向。但是,男孩子的性欲如果过早旺盛,他们有可能将身边的同性朋友作为对象,发展出同性恋倾向。女孩子出现这种情况的机会较低,因为她们的性欲较迟才旺盛。

(三)社会学的解释

金赛(Kinsey)等学者(1948,1953)认为,童年如果有深刻的性经验,那个经验会有重复的倾向。如果那是一个与同性的性经验,则日后很可能发展出同性恋倾向。

贝尔(Bell)等学者(1981)做了路径分析(PathAnalysis),发现“童年性别不协调”(ChildhoodGender Nonconformity)是男性成年性偏好的重要预兆。他们又认为在成年同性恋倾向的发展中,性感受比性活动起着更重要的作用。

范怀克(VanWyk)和盖斯特(Geist)(1985)进行了路径分析,发现青春期后期的社交经验是成年同性恋倾向的重要预兆,青春期的经验会被带进成年阶段。他们认为样貌长得有点像异性的儿童,可能会以为自己是个同性恋者。如果这些儿童受到同性同伴排斥,他们日后可能不会对异性产生兴趣。范怀克和盖斯特又指出,儿童的性嬉戏如果太过分,如涉及手淫、口交、性交等,这些经验都会形成性兴奋和性满足,导致儿童继续幻想和参与同性的性行为,导致成年以后发展出同性的性偏好。

不少人都认为女同性恋者的关系是基于情感而不是情欲,心理治疗师提出女同性恋关系有“融合”的现象。布里亚·怀特黑德(BriarWhitehead,1996)认为女同性恋者对自己的女性身份(femaleidentity)作了防卫性的拒绝,以致她们会从与同性伴侣的亲密关系寻找弥补或补偿。所以,在女同性恋者关系的表面“融合”里,蕴含着对自我女性身份的抗拒。

莫伯利(Moberly,1983)说儿童如果在幼年时遇到特别事件,以致他/她对同性父母的依恋受到破坏,他/她的性别身份认同和角色模仿会因而受到妨碍。由于他/她对同性父母的需要——就是爱、依靠和认同——仍然存在,这些需要如果被厌恶和敌意情绪充斥,便会产生“同性矛盾情感”(Same-sexAmbivalence),这种情感会流露在和同性伴侣的关系中,出现同性恋情况。关于女同性恋者的童年和青春期的研究结果都引证了莫伯利的论说,并且指出女同性恋者通常和男性的关系很恶劣。

贝尔、温伯格(Weinberg)和哈默史密夫(Hammersmith)(1981)从多个研究发现,女同性恋者和妈妈的关系通常都较一般女性恶劣。尼古洛斯(Nicolosi,1991)认为儿童跟同性父母不和,会使他们融入同性群体时出现困难。女同性恋者回忆童年及青春期跟同性同伴的关系时,通常会感到很痛苦。贝尔等学者(1981)认为“童年性别不协调”——觉得自己跟同性同伴“不同”——是女性日后发展出同性恋倾向的第二个重要预兆。

怀特黑德(1996)指出很冷漠和很粗暴的男人都会令女人失去异性恋的兴趣。女人如果曾和男人有恶劣地相处的经验,或曾被男人性虐待,她们很可能会选择同性恋。范怀克和盖斯特(1985)发现有些女孩子被其他女性抚摸后学会了手淫,并且发展出同性恋倾向,而她们长大后表示只有女性能够在性方面吸引她们。贝尔等学者(1981)的路径分析显示,女同性恋者与母亲的恶劣关系,童年性别不协调,以及青春期与同性的性行为都会导致成年出现同性恋倾向。

根据以上的探讨,可见遗传学家对基因的间接及直接的研究都出现了不少漏洞,他们不能得到有力的证据支持任何结论。遗传学的权威学者质疑这些研究的正确性,并指出生物学现在还没有充分论据建立同性恋倾向是与生俱来的理论。直到现在,各项研究报告还未能让生物学发展出任何性倾向理论,换句话说,生物因素不会“导致”同性恋,同性恋亦不是在生命初期便被注定了的。

很多学者认为社会和心理因素对同性恋倾向的发展起着更重要的作用。宾(Byne)和帕森斯(Parsons)(1993)就性倾向提出了一个“互相作用模型”(InteractionalModel),他们认为基因能影响人的个性发展,而人的个性则影响他/她怎样面对环境,性倾向就在他/她成长时显露出来。安妮·福斯杜-斯特林(AnneFausto-Sterling,1985)指出一个行为可能是由很多因素导致的,生物因素虽然可以影响行为,但行为亦能反过来改变人的生理机能。鲁思·哈伯德(RuthHubbard,1990)观察到社会对恰当性行为及性活动的规范,几乎能够对身体每个系统都构成影响。这些发现都指出基因或许能影响同性恋倾向的形成,但社会和心理因素对同性恋倾向的发展起着更大的作用,而人的同性恋经验及行为亦能导致他/她的生理机能出现变化。[1]

二、同性恋健康与性倾向改变

葛琳卡在〈同性恋的健康问题与性倾向改变〉一文中,用许多的数据来证明同性恋对健康的影响。

首先,同性恋导致许多生理疾病的产生。研究显示,同性恋者较容易从性接触感染淋病、梅毒、甲型及乙型肝炎、肛门花柳疣(AnorectalVeneral Warts)、巨细胞病毒(Cytomegalovirus)及爱滋病等疾病。相对来说,女同性恋者更容易感染疾病。

男同性恋者的肛交,会引起不少疾病。“肛交的累积效应是肛门括约肌操作失常。三分一进行过肛交的男性出现了慢性大便失禁。异物(如阴茎、手指等物体)一旦进入直肠,情况就更严重。直肠的黏膜层极敏感,它受刺激后会出现腹泻、痉挛、生痔、前列腺受损、溃疡及裂缝(容易导致发炎)等一连串现象。直肠的薄膜很易穿孔,但穿孔后并不会出现痛楚。事主直到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修补直肠的手术涉及很多复杂的步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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