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成长的必经之苦:律法(2)
而且,任何一个罪都不是靠自己可以战胜的,都需要有罗马书第七章和第八章的经历:痛苦挣扎,从而随从圣灵。没有一个基督徒可以说,我现在到了罗马书第八章,不需要第七章了。信主、聚会、事奉多年以后,我们有没有终于发现我还是如此深情地爱着自己、而不是爱着神呢?恰恰是在我要舍己的时刻,我却发现“己”是我的最爱!“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死的身体呢?”(罗7:24)16 所以,罗马书第七章和第八章是基督徒一生的概括。“真正与基督相交的基督徒每天每时每刻都在这样叹息。与基督越亲近,越发现自我的败坏,越渴望得蒙拯救。只有当光足够强大时,房间的肮脏才会显明。同样,只有我们真正进入基督的同在时,我们才被光照而知晓自己里面根深蒂固、醍醐灌顶的罪性和污秽。这样的发现让我们每一个人都呼喊: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死的身体呢”(罗7:24)? 基督徒的一生就是不断发现自己的罪是何等大和神的恩典是何等大的一生。我的罪总是超乎我的想像,神的恩典也总是超乎我的想像。”17 只有身体复活除去罪性之后,在新天新地里,基督徒才能完全遵行神的律法,“尽心、尽性、尽意爱神,爱人如己”(马太福音22:37-40)。综合律法与福音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 律法的功用 | 罪 Sin | 恩典/救恩/福音 | 基督 | 圣灵/基督徒 |
| 罪的定义 | 罪行 | 赦免罪/称义 | 十字架 | 信主 |
| 罪的深刻/欺骗性 | 罪的权势 | 战胜罪/成圣 | 复活 | 成长 |
| 罪消除后的状态 | 罪性 | 除去罪/荣耀 | 再来 | 复活 |
律法与成圣:行为标准
律法也是善行的标准。耶稣说:“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划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太5:17-18)登山宝训是主耶稣亲自阐述的内在重生的基督徒(八福)外在作盐作光的标准。这标准就是神的律法。主耶稣不是反对律法,也不是反对遵行律法,而是反对靠自己理解和遵行律法。祂给出了对律法最权威、最正确的解释,鼓励众人遵行神的律法,也警告众人尤其是传道人不遵行律法的严重后果。耶稣面对试探,总是说“经上记着”,具体指的都是旧约或律法。新约作者也经常引用旧约。这都表明律法对基督徒依然是有效的。但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律法发挥行为标准的功用取决于律法显明罪之深刻性和欺骗性的功用,取决于对基督的默想、爱慕、信靠。否则,就很容易陷入假冒为善。
很多弟兄姐妹都很追求成圣,但成圣的标准是什么?有人说,成圣的标准是效法基督?但什么是效法基督?怎么知道是在效法基督?主耶稣的一生都是以律法为行为标准。律法是分辨何为效法基督和荣耀上帝的标准。如果违背神的律法,那就根本不是效法基督,一定也不荣耀上帝。有人说,主耶稣的教导超越了律法,这是不符合圣经的。主耶稣呼召那个少年官变卖一切跟随祂(马可福音10:21),不是法外立法,而是根据律法“爱人如己”,并且借着神的律法显明他隐藏的偶像和深度的自义。
有的弟兄姐妹也很强调圣灵的感动。但并不是所有的感动都是来自圣灵。随从圣灵所成就的正是律法的义,“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罗马书8:4)。律法的目的是让我们谦卑下来,不靠肉体,而福音的目的是让我们有能力遵守神的律法。我们是从律法到圣灵,再从圣灵到律法;从律法到福音,再从福音到律法。律法把我们带到福音那里,福音又把我们带到律法那里(The Law sends us to Christ and Christ send us to the Law)。18 在传讲福音时,我们宣讲神的律法,让人知罪悔罪,从而因信称义。在人信主之后,我们依然要宣讲神的律法,作为基督徒感恩生活的指南。19
有些弟兄姐妹或布道家经常提及异象、异梦或奇异的经历,但生活不圣洁,而且拒绝悔改。有的布道家甚至打着神的旗号,以恩典赦罪、因信称义的名义,说主耶稣都原谅他了,你们还能怎样?犯罪的人不认罪悔改,却要求被伤害的人饶恕原谅,不要扔石头,否则就没有爱心。以爱心宽恕之名,行包庇罪恶之实,还不如卢梭:“我虽然无耻,但是我很坦诚。”华盛顿说:如果有人声称爱国或爱神,却说谎,他的爱国和爱神都是假的。同样,如果有人声称属灵或爱主,却违背神的律法,他的属灵和爱主也都是假的。假先知的标记就是“不法”(Lawlessness, 马太福音7:23)。律法是神的话,立定在天,永不改变,而且因为人是有罪有限的,从而必须要有一个客观标准。20 如果基督徒淡化、降低、甚至摈弃神的标准,那一定会建立自己的标准,一定会姑息养奸,纵容罪恶,甚至是非不分,黑白颠倒,“称恶为善,称善为恶”(以赛亚书5:20)。
有些弟兄姐妹对律法很反感,一提遵行律法,就认为是律法主义。律法主义的基本定义是靠着行律法而称义。基督徒遵行神的律法,首先不是为了要称义,而是因为称义之后要有好行为。其次,基督徒是在基督里遵行神的律法,21不需要再献祭,但需要根据律法所要求的圣洁敬拜神。第三,基督徒是靠着圣灵遵行律法,而不是靠着仪文(罗马书2:29)。第四,基督徒遵行律法所追求的是爱,包括爱神和爱人(马可福音2:27-28)。
还有的弟兄姐妹对律法反感是因为对某些经文的误解,以为不靠律法称义就意味着不用遵守律法了。但圣经说:“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罗马书 3:31)另外,个别经文的翻译可能会引起歧义,读起来给人的感觉是律法很负面,比如希伯来书7:19:“律法原来一无所成”,这节经文也可以这样翻译:律法从来没有使什么达到完全,不是说律法没有任何功用。
但是,也要避免简单地把随从圣灵等同于遵行律法。有人说,随从圣灵就是遵行圣经的教导。但罗马书第七章已经清楚表明,靠自己不能遵行圣经的教导,所以才需要随从圣灵。所以,随从圣灵一定不会与圣经矛盾,但与遵行律法不能混为一谈。遵行律法关乎外面的客观命令,随从圣灵关乎里面的主观经历。这里外两方面的结合在神所定的环境中实现和体现,也受环境的约束和确认。如下图所示。22 这三个方面都很重要。只强调圣经,容易陷入律法主义和道德主义;只强调圣灵,容易陷入神秘主义和个人主义;只强调环境,容易陷入实用主义和官僚主义。合乎圣经、合神心意的信仰,一定是三个方面的平衡。
结论
罗马书第七章解经方向的转变是目前福音派学术界的巨变之一,其重要性不亚于保罗新观的出现和影响。这表明理性主义已经成为解经的主导,基督徒的主观经历已经基本上从解经中退出,从而从根本上动摇和改变了基督徒的解经框架、具体解经、成圣观和成圣经历。而另外一位新约学者Gordon Fee的观点,“凡是新约没有重申的旧约诫命,基督徒都不用遵守”,23 也从根本上否认了旧约律法的权威,从实际上废掉了神的律法,违背了主耶稣清楚的教导:“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马太福音5:18)。既然一切都以新约为准,只读新约就可以了,旧约就不用读了。这样,就把圣经的四分之三都砍掉了。正确的原则应当是,凡是新约没有明确废止的旧约诫命,基督徒都当遵行。
律法是基督徒成圣的必经之苦,也是基督徒成圣的客观标准。基督徒怎样才能做到“随从圣灵”呢?其起点就是圣灵使用律法让基督徒深刻经历自我的破产。基督徒怎么知道是在“随从圣灵”呢?其标准就是“律法的义”。如果拿走神的律法,基督徒成圣就无从谈起,也无从判断。苏格兰牧者Alexander Whyte拒绝出版任何的罗马书解经书,如果该解经书认为罗马书7:14-25描写的是非基督徒。24 清教徒Samuel Bolton 也说:“福音的宣讲包含两个方面,第一是救恩的应许,第二是律法的确认”("The preaching or doctrine of the Gospel contains two things, first the promise of grace, and second, the confirmation of the Law")。25
注释
1. 王峙军:《十字架的道理》(芝加哥:生命出版社,2013),197页.
2. A. W. Tozer, Paths to Power: Living in theSpirit's Fullness (Camp Hills: Christian Publications), 20, 25.
3. Charles Hodge,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tothe Romans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65), 239-240.
4.J. C. Ryle, Holiness, (Faverdale North, England: EP Books, 1979), xxii.
5.Douglas Moo,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The New International Commentary on theNew Testament (Grand Rapids: WM. B. Eerdmans, 1996), 447-448.
6.Moo,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448.
7. Richard N. Longenecker, New International Greek Testament Commentary,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Grand Rapids: Eerdmans, 2016), 673.
8.Martin Llyod-Jones, Romans: The Law, Chapter 7:1-8:4 (Carlisle: Banner of Truth, 1974), 111.
9. Walter Marshall, The Gospel Mystery of Sanctification (GrandRapids: Reformation Heritage, 2010), 72.
10. C. E. B. Cranfield, International Critical Commentary,Romans 1-8, (London: Bloomsbury/T & T Clark International, 2004), 341-342.
11. John Owen, The Mortification of Sin, Works of John Owen,vol. 6 (Carlisle: Banner of Truth, 2009), 15.
12. David Clarkson, The Works of David Clarkson (Carlisle:Banner of Truth, 1988), 3.
13. Ernest F. Kevan, The Grace of Law: An Study in PuritanTheology (Grand Rapids: Soli Deo Gloria, 2003), 87-88.
14. Samuel Bolton, The True Bounds of Christian Freedom(Carlisle: Banner of Truth, 1964), 86.
15. John Owen, Communion with God, Works of John Owen, vol. 2(Carlisle: Banner of Truth, 2009), 95.
16. Arthur W. Pink, The Christians in Romans 7 (Pensacola:Chapel Library, 2000,http://www.chapellibrary.org/), 7.
17. Arthur W. Pink, The Law and the Saints (Petersburg: PilgrimBrethren, 1993), 26-37.
18. Samuel Bolton, The True Bounds of Christian Freedom, 72.
19. Zacharias Ursinus, The Commentary on the HeidelbergCatechism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54), 472.
20. Kevan, The Grace of Law, 69, 196-197.
21. 王志勇,圣经圣灵与圣徒, II (Albuquerque: RunUP America INC, 2018), 270.
22. John Frame, Systematic Theology, An Introduction toChristian Belief (Phillipsburg: P&R, 2013), 971.
23. Gordon D. Fee and Douglas Stuart, How to Read the Bible forAll Its Worth (Grand Rapids: Zondervan, 2003), 167.
24. Derek Thomas, Let's Study Revelation (Carlisle: Banner ofTruth, 2003), 160.
25. Bolton, The True Bounds of Christian Freedom,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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