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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应具备的苦难观(3)

扫码阅读 来源:jnmd.org 作者:王雷 2014-11-09 人气:... 我要投稿

  马丁•路德曾提出“十字架的神学”这一主张,认为思考上帝可以同时分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他称为“荣耀的神学”,指上帝在创造中可见的荣耀、权柄与智慧。另一方面,他称之为“十字架的神学”,指隐藏在十字架上受辱受难的基督里的上帝。

  当路德论到上帝如何分担基督的受难之时,他明确地采用了“被钉死的上帝”一词(Deus Crucifixus),明明地修正了基督宗教的“上帝不动情”这一不正确的教义。

  三、苦难与罪恶

  (一)人类的部分苦难因罪而生

  关于苦难的起因,在基督教神学中一种较为保守的说法是,苦难源于人的罪恶。换句话说,人的种种罪恶导致了各种苦难的产生。

  关于这一点,又存在三种说法:

  一是认为人的罪恶得罪并激怒了上帝,因而上帝降灾于人,以示惩戒。这种情况可以从旧约圣经得以窥见。例如旧约圣经中多处提及以色列人如何“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恶的事”,以至于上帝在烈怒中刑罚他们。

  神学家史特朗在其所著《系统神学》一书中曾这样写道:“惩罚是颁法者为证明他的公平已受犯法者所破坏,因而直接或间接地施出去的痛苦和损失。惩罚的最大目的是证明颁法者的品格。惩罚是神之圣洁反对罪的必然反应。”他认为,圣经所论及罪之全盘惩罚的一个字,是“死”。

  不过,死是有方方面的:A肉体的死——或作,灵魂与身体的分离,包括身体与灵魂原有的和谐受到困扰而形成的灾害。B属灵的死——或作,灵魂与上帝分离,包括良心痛苦,失去平安、精神愁烦等由灵魂与上帝之正常关系受扰而来的困苦。

  我们不难看出,史特朗在此所说的“死”即是苦难的代名词,他认为罪恶导致了人类在肉体和精神两个方面的苦难。

  第二种说法是,上帝并不直接对人的罪恶加以惩罚,上帝给自己所创造的大自然和人类社会赋予了规律和公理,当人的行为违背了自然法则或社会公理之时(即人类触怒了自然规律和社会公理之时),这些规律和公理便自行对人施行报应。比如,由于人乱砍乱伐森林,开采植被,引起土壤沙漠化,或洪水之灾等,这就进一步造成了自然与人类关系的恶性循环。

  第三种说法是,人的罪行本身具有苦难效应(即使不存在上面所说的两种惩罚),即人的罪恶行为直接导致或演化为苦难。世界上大多数的苦难是由我们在行动上作出的诸如凶杀、毁谤、自私、性随意、不守承诺以及鲁莽之类的选择所造成的。

  尽管我们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承认苦难有时的确由罪恶所引起,但我们决不能将世间一切苦难的起因全然归同于人的罪恶,因为那样是不公正的,也是不符合事实的。

  此外,我们也无法下出准确之断语,说世间究竟有多少苦难是发源于人的罪恶。

  (二)并非所有苦难皆因罪而起

  古犹太人中有一种传统观念,认为若有人遭遇患难,比如患某种疾病或残疾,便是因为此人或与其相关的人有罪,触怒了上帝而被上帝惩罚所致。

  此种观念在《约们记》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从因约伯遭难而招致其二位朋友的蛮横指责中,我们便可窥见此种观念在当时何其盛行了。

  然而,令人感到震惊而又欢欣鼓舞的是,耶稣基督对此问题却作出了一反传统的解释。

  《约翰福音》第九章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耶稣医治了一个生来瞎眼的人,当有人问及耶稣说:“这人生来瞎眼,他的失明是因谁的罪引起的呢?是由于他父母的罪呢,还是由于他本人的罪呢?”出人意料的是,耶稣却回答说,既非因他自己的罪,也非因他父母的罪,而是要藉着他的视力复明彰显上帝的作为和荣耀。

  从耶稣基督简洁而明智的答复中我们可知,苦难与罪恶之间并无绝对必然之联系,二者之间也未必存在绝对的因果关系。

  另外,在神学上我们也不必要拘泥于一个模式,每每强行将人类的苦难与上帝的惩罚联系到一起,仿佛这样更显出我们的属灵。

  以人的疾病为例,它是一种生物学和生理学上的自然现象,我们为什么一定要莫须有地将它与人的罪恶或上帝的惩罚牵扯到一起呢?

  库什纳认为,有很多人间的苦难是由自然律的盲目性造成的。自然律是盲目的,不具有道德性的,它只是按照自身的方式运行,对人类和万物每时每刻发生着各种作用。当自然律对人造成某种灾难之时,这种灾难在道德上是不加选择的。灾难本身是随意的,无序的,它并不会因为某人是善人而避开他,使其免遭此灾;它也不会因某人是恶人,就一定会加害于他,使其毁于此灾。如果说有某种罪恶存在于世的话,那么,这种灾难的无序性本身就是一种罪。

  “对于为什么这些人遭受苦难而其他人却末遭受苦难这个问题,是毫无原因(理由)可解释的。这些事件并不反映上帝的选择。它们是在无序中发生的,无序是混乱的另一个名称,它存在于那些上帝的创造之光尚未穿透的宇宙的角落。混乱是一种恶,但不是错误的,也非恶意的,然而它毕竟是恶,因为它在无序中制造了悲剧,它阻止人们相信上帝的善。”

  由此看来,苦难本身并无惩恶扬善的意识和功能,如果我们说所有的苦难都是上帝有意施加给人的,则很显然违背了真理和客观事实。平心而论,我们不应把某种疾病或灾难作为衡量人格道德的价值标准和伦理尺度,更不宜轻言这是上帝惩治人们的工具。

  四、从积极的意义去认识苦难

  苦难的消极作用或负名效应屉人所共知的,本文不打算再作详细赘(zhuì:多余的,多而无用的)述。为了让人们在苦难面前有个正确的态度,让那些遭遇苦难的人不至于灰心丧志,自暴自弃,我们有必要来考察一下苦难的积极作用。换句话说,我们要从积极方面去认识它。苦难的积极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苦难促使了一些人转向上帝

  一个从来就没有经历过痛苦的人,很难说他是一个有生命的人,因为这样的人有可能在灵性和道德方面趋于畸形发展。一个很少经历苦难的人往往容易变得狂傲,这种狂傲不仅表现在其对于他人所显出的傲慢与偏见,也表现在他的不信神,这就是对上帝的傲慢。这样的人常常是自以为是,自命不凡,认为自己能解决世间一切问题。惟有当患难与困苦临到他们的时候,他们才意识到自己的无能与卑微,才有可能回头转向并信靠上 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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