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者与不信者能否牵手走上红地毯?
一位姊妹跟一位还没信主的男友交往,教内好心人多半喊停,理由是对方不信。这姊妹十分矛盾,既不愿放下信仰,也不愿放弃男友。她来电询问牧者,当怎么办?又一姊妹,已到婚龄,其母一再叮咛要找一教内弟兄为伴。可她在教会实在“找不到满意的弟兄”,于是也很郁闷,来问牧师:非得要信仰相同才能结婚吗?
尽管中国教会神学思想建设十年来取得了相当成就,也讨论了有关“信”与“不信”之间关系的问题。但一遇到生活中的具体,不少人就很难实践。如“信与未信的人能否进入婚姻”这个问题,他不单困扰了一些青年基督徒,也使不少教牧感到棘手。作为恋爱当事人,一旦爱情与自己信仰观点产生张力,冲突必然是够激烈的。作为牧者,对这个关系人们终身幸福的大问题每每吱唔无声。要么畏惧传统故意回避,要么王顾左右,莫衷一是。而我则认为应拿出来讨论,才不致愧对牧者之职。
事实上,“信与未信到底能否进入婚姻”这个问题,不能用简单的“行”或“不行”来回答。因为这个问题对境遇不一的人很难有统一的答案,现实生活中既可找到支持“可”的例子,也可举出认定“否”的证据。有人说:“你看某某人也是信与未信结合,他们的婚姻很不错啊,那未信的妻子后来还因他归信了主哩,这不是一举两得吗?”也有人说:“万万不可啊,你看某某与未信的结合之后,带来多少麻烦,信仰也被拖下水……”那么,究竟这个问题到底有没有答案呢?
在今日教会中,对这问题有二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主要各有以下一些理由:
一、认为信与未信两者不可以结合之依据
1.不同信仰者生活难协调。 不同信仰者相爱容易相处难,由于世界观不同、价值观差异,就会在经济处理、假日安排、子女教育、双亲孝敬、待人接物等种种问题上有较大分歧。纵然很注意尊重,引发矛盾的机率相对增多。这正是许多信与未信的人希望结合但又很担心的事。
2.神禁止以色列人与外邦人结合。 “犹大人亵渎耶和华所喜爱的圣洁,娶侍奉外邦神的女子为妻。”(玛2∶11)问题的关键并不是异族通婚,而是信仰的差异。神从来没有批评外邦路得嫁与基连和再嫁波阿斯,原因是有同一信仰(得1∶16-17)。
3.所罗门亦因娶外邦女子为妻而信仰失败。 “以色列王所罗门……也被外邦女子引诱犯罪。如此,我岂听你们行这大恶,娶外邦女子干犯我们的神呢?”(尼13∶26-27)智慧的所罗门也在信仰上被人“拖下水”,这不是在告诫那些奢望藉结婚把对方带进信仰的人吗?
4.保罗强调信徒嫁娶必须是主里的人。 “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林前7∶39)当一个人不再受婚约规限的时候,有权再嫁或再娶,但重点是“只是要嫁(或娶)在主里面的人”。
5.圣经教导“信与未信,不能同负一轭”。 林后6∶14虽非特指婚姻,但定包括婚姻在内。按此原则,信与未信非但不能结婚,就是合做生意、合作共事也得要考虑。过去犁田的时候,两头牛必是同负一轭,向着同一方向,以相同步伐前进,所犁的田才能成一直线。信与未信既然“不能同负一轭”,又怎能成为夫妻“同睡一床”呢?
6.难以达到神设立婚姻之要求。 神设立婚姻之目的,是要男女双方一夫一妻、一生一世,彼此相助,合为一体,共同完成上帝所交托的使命。而与未信的人在一起,因为有一方难明主旨,难以主动去完成神圣婚姻之要求,也难以见证基督与教会间的相爱关系。
二、认为信与未信两者可以成婚之理由
1.过分强调信与未信的差异会引人反感,成为福音障碍。 强调信与未信不可结合,很容易不恰当地张扬了信之人的某种优越感,甚至排斥和轻看那些未信的人。这与道成肉身的基本精神不符,耶稣基督从来没有歧视那些未信之人,相反“住在我们中间”,甚至与罪人交朋友。
2.只要互相尊重,信与未信结合为成功婚姻是可能的。 的确也存在一些“开明”的人,尽管还未信,但能尊重基督徒的信仰,彼此又有坚实的感情基础,为人性格温和、处事方法得当,营造了很不错的婚姻和家庭,说明神仍有怜悯在其中。相反,我们不难看到两个都“信的人”结合后却很不协调,时常争吵的也有人在。
3.与未信的人结婚可能存在危机,但同样存在福音的契机。 尽管可以预计不同信仰的婚姻会存在生活上和信仰上的危机,但人若存敬畏之心,以神为乐,一切不从自己得失和好恶去拣选道路,存背着十字架来跟从主的心来经营婚姻,也许正是因为与非信徒交朋友、约会、结婚,这样就会开拓机会领人归主。如果因妻子(丈夫)的品行对方被感化归主,即便受点委曲还是有价值的。
4.保罗并没有说信与未信不能结婚,只是说在品行上要分别为圣。 圣经说过“你们和不信的原不相配”(林后6∶14),这“原不相配”并不是指婚姻,至少不单指婚姻。如果机械地理解这节经文会导致我们生活和交际上的困难,譬如,我们能不能与不信的人同坐一个办公室或者共同合作去做一件事情呢?在我们目前处境中行得通吗?
5.圣经中有信与未信结合的实例。 “你们作妻子的要顺服自己的丈夫,这样,若有不信从道理的丈夫,他们虽然不听道,也可以因妻子的品行被感化过来。”(彼前3∶1)这节经文明显指出在当时教会中存有信与未信所组成的婚姻之实。既然圣经也有记载这种情形,也就是说教会应当容许它存在,即信与未信是否能成婚不是绝对的。
6.现实教会性别比例是“阴盛阳衰”,神给姊妹能选择的对象太少。 有不少姊妹不是不想找个主内的弟兄为伴,而是确实没有合适她的弟兄。甚至有位姊妹一脸沮丧地说:“好的弟兄早都被人抢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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